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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司法解释

栏目: 侵犯财产罪 / 发布于: / 人气:2.37W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破坏生产经营罪司法解释

第三十四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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