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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司法解释

栏目: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发布于: / 人气:1.51W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三条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