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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司法解释

栏目: 渎职罪 / 发布于: / 人气:3.16W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自标准的规定》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司法解释

二、渎职犯罪案件

(十九)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 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 33公顷(50亩)以上的;

2.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