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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约定无效的常见情形

栏目: 诉讼管辖律师解答 / 发布于: / 人气:1.49W

一般以下几种约定管辖的情况会无效:
一、直接约定由基层、中级或高级法院管辖——可能因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而无效;
二、建设工程施工等不动产纠纷、码头装卸等港口作业纠纷约定管辖——违反专属管辖,约定无效;
三、约定由守约方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
四、约定与案件无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无效;
五、直接约定由__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
六、约定由当地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
七、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合同签订地不明确的,约定无效;
八、消费格式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诉讼管辖约定无效的常见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