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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出质登记部门

栏目: 著作权 / 发布于: / 人气:2.47W
著作权出质登记部门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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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质权合同为什么要进行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出质著作权财产权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依据《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因此,著作权质权只有登记后才得以设立,债权人才对折价、拍卖、变卖出质标的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哪些情形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1)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2)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出质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的;

(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

(5)出质著作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6)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综上所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权相关登记时,有两点比较重要,其一,签订合同应采书面形式,如是动产,质押合同当以质押物移交给质权人是生效;其二,著作权质权登记双方均可办理。因此只要在质权登记时只需按照流程办理注意质权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