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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要求 |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是怎么申请的

栏目: 宅基地 / 发布于: / 人气:2.96W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是怎么申请的,有什么要求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一直是大家很关注的问题,它作为公民的私财,可以继承、转让和买卖,它关系民生,经济,也关系社会,国家全局,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具备“中国特色”。处理好农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一直我国重中之重。

一、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有什么条件呢?在什么情形下不批准农村村民不使用宅基地的呢?

民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屋的。

二、 国家对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这一规定,农村居民买卖、转让或者集成房屋后,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三、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买卖注意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村村民转让买卖的只有房屋,而不是宅基地,购买者需要使用房屋的支撑土地即宅基地的,需经宅基地所有权集体同意,报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宅基地使用权按当地国家建设征用标准给与补偿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的,只变更土地使用权而不变更所有权。故办理变更登记时,土地所有权仍属原集体所有,不能变更为国有或其他集体所有,变更登记的只是使用用权,有的地方在办理类似的变更登记时,认为只要集体同意,并对集体给与一定补偿后就将土地所有权由原集体所有变更为国家所有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要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是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的,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的报批程序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且征地权只在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如果明白了这些,大家进城以后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就不能以转让房屋的名义随意转让,一定要按国家规定的步骤先申请,等待政府的批准,严格按照法规政策来,才保证国家建设得更加有秩序,有规范,我们的祖国才能进一步繁华昌盛,我们才能生活得更舒适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