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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

栏目: 土地征收 / 发布于: / 人气:3.16W

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应该怎样处理?一直以来相关的拆迁纠纷是困扰在开发商与户主之间的难题,我对于怎样处理相关的拆迁补偿纠纷就显得尤为的重要,在此小编就将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知识进行解读。

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


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割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确定可取得拆迁利益主体的同住人资格

根据相关规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界定,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屋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1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屋或者虽有其他住屋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的他处虽有住屋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

此外还要考虑三种情况:

一是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的问题。一般而言,允许未成年人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可认定为帮助性质,除另有约定外,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二是返城知青能否成为同住人的问题。要考虑家庭实际状况,除双方有协议外,一般情况下知青可成为同住人分割补偿款。

三是外来人员、参军人员和服刑人员能否作为同住人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屋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1年的;或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屋内居住满5年的;或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屋屋,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均可视为同住人。

2.审查拆迁资料并听取拆迁单位意见

由于现实情况纷繁复杂,确定应安置人员存在一定的难度,动拆迁单位在实践中对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人员的核定有三种形式:

一是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签订的《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附有安置人员的名单,除非上述条款被法院宣告无效,一般都按该协议分割动拆迁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