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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栏目: 补偿标准 / 发布于: / 人气:1.64W

一、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厂房拆迁补偿标准并没有统一,要根据实际经济情况而定,对于厂房拆迁的,应当足额补偿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经营损失、停业停产损失、地上物即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搬迁费用、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补偿的规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屋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厂房拆迁时,需要由造成的损失进行清算,工厂的负责人也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对损失进行申报处理,具体的赔偿需要基于有关政策规定来执行,另外对于造成了工人无法继续工作的还需要对工人的离职情况进行合法的赔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