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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可以获得合理补偿? | 大棚房违建拆除

栏目: 补偿标准 / 发布于: / 人气:1.42W

一、大棚房违建拆除,是不是可以获得合理补偿?

大棚房违建拆除,是不是可以获得合理补偿?

违法的“大棚房”则属于违建,一般情况下不能得到补偿,但值得注意的是,哪怕是违建其内部财物依然是属于权利人的合法财物,如受到损害可主张权利。并且并不是只要是违建的“大棚房”都要被“一刀切”直接拆除,对于不合规的大棚房是可以补办手续或进行整改的。

二、违建“大棚房”类型

常见的违法“大棚房”建设类型因为地区不同,建设用途不同而有一定差异,一般而言主要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第二类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第三类是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三、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