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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不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栏目: 债务债权律师解答 / 发布于: / 人气:3.17W

用益物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不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