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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房抵押贷款政策规定是怎样的

栏目: 债务债权律师解答 / 发布于: / 人气:2.99W

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屋的家庭,如其人均住屋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屋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屋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屋总面积查询结果。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屋贷款中第二套住屋认定标准的通知》
一、商业性个人住屋贷款中居民家庭住屋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屋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屋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屋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屋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屋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屋,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屋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屋,又申请贷款购买住屋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屋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屋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屋信贷政策。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屋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屋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屋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屋贷款。

二套房抵押贷款政策规定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