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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债务履行期限

栏目: 抵押担保律师解答 / 发布于: / 人气:5.6K

房产证债务履行的期限,也称债务的清偿期或给付期,即债务人应履行债务的期限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期限。如果债务人到了约定期限仍没有对债务进行清偿,则债权人可以对房产进行处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房产证债务履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