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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

栏目: 债务债权 / 发布于: / 人气:3.79K
债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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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能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求答案

于是采取变通的方式。“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已成为近年来非常流行的一种信托融资方式。融资方有利用自有股权进行融资的需求,即将对应股权的收益权作为标的转让给信托公司,从而恢复股权的原始形态,双方约定该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同时,若A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回购和付款义务,到期后融资方再以融资数额加上融资利息作为回购价款回购股权收益权,融资方不愿意或者不能将其名下的股权直接过户到信托公司名下,则C公司可以凭借强制执行公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对A公司财产的强制执行,转让价款实际就是融资数额,但由于各种原因(多见于限制流通或者规避税费目的)。融资方通过“获得转让价款支付回购价款”的方式变相实现了“借款还款”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