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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诉讼规定

栏目: 债务债权 / 发布于: / 人气:8.16K
债权转让后诉讼规定

2003年8月13日,原告陈某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殷某偿还欠款5000元。被告殷某答辩认为,该笔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和主体不合法,其与陈某之间没有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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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债权转让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r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r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r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r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r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r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