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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新规定

栏目: 债务债权 / 发布于: / 人气:2.86W
民间借贷新规定
1、法律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受理与管辖进行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规定了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包括起诉条件、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及保证人的诉讼地位等问题。
2、对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情况作出规定。
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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