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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债权债务抵销法律审查的要件是什么

栏目: 债务债权 / 发布于: / 人气:8.89K

债权债务关系时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自然人在签署合同后即享有合同中所规定的债权,同时需要承担债务。现实生活中,债权债务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可以相互抵消的,一般情况下不会危及到第三方的利益,则国家相关部门是不会审核的。但若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国家相关部门就会继而。那么债权债务抵销法律审查的要件是什么?

债权债务抵销法律审查的要件是什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债权债务抵销的要件:

1、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销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销。

2、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销,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十五。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销时,对于被抵销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销,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销,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

如果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而设时,原则上债务人得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销,可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抵销。

4、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

不得用于抵销的债务,大致有如下几种:

(a)性质上不得抵销。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b)法律规定不得抵销。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此种债务如允许抵销,有违公序良俗;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

(c)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销的。

二、抵销的效力

抵销权为形成权,此种意思表示一经抵销权人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也不以诉讼上裁判为必要。抵销的方式也无限制,抵销的意识表示发出后,不得撤回。

在双务合同中,若双方互负到期债务关系,且在满足其他条件时可以相互等价抵消。当然,若债权债务抵销法律审查不满足抵消要件是不能抵消的债务是不能抵消的。债务抵消的程序较为简单,只需要在对方收到抵消的通知后即可。但若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抵消的,可事先提出来,否则不影响抵消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