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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栏目: 债权债务法规 / 发布于: / 人气:1.59W

一、连带之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连带之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连带之债的相似之处

(1)、债务人都为数人;

(2)、给付内容相同;

(3)、其中二个债务人的履行均使其他债务人免除。

二、连带之债的对外效力有什么?

对于连带债权而言,各债权人均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债务人也有权向任一债权人主动履行全部债务。一旦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后,他债权人的债权同时归于消灭。

在连带债务的情况下,每一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请求给付,也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请求一部或全部给付。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尚有其他债务人为由而互相推诿,也不得为分担之抗辩,即不得以给付请求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而拒绝给付。连带债务因债务人中之一人、数人或全体的全部给付而消灭。连带债务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对未履行部分仍负连带清偿责任。

在连带之债中,债权人或债务人中一人所生事项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各国立法不尽一致。从连带之债为数个债的角度看,就一债权人或一债务人所生的事项,效力不应及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但从连带之债具有同一目的的角度看,就一债权人或债务人所生事项,其效力又应及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为有涉他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为无涉他效力的事项。我国的民法对此未作规定。就连带债务而言,理论上下列事项应为有涉他效力的事,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

1、因提存、清偿、抵销等而使债务消灭的,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其他债务人因此消灭履行责任。

2、因免除、时效完成、抵销等而使一债务人应分担的债务消灭时,就其应分担的部分,其他债务人免于履行责任。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之一人免除债务,而无消灭全部债务的意思时,对该债务人应分担的债务部分,其他债务人免负责任。因连带之债的消灭时效的起算点可能有所不同,故如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时效已完成,其应分担的债务部分其他债务人免不了负其责。债务人中一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时,就其在连带债务中应分担的部分可以抵销,其他债务人对抵销的份额免负责任;其他债务人对此可主张抵销。

3、债权人受领迟延。债权人对一债务人已提出履行债务,但又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时,其受领迟延的效果及于其他债务人。其他债务人在此范围内减轻责任。

4、一债务人得到法院的有利判决,而其判决又非基于该债务人与债权人个人关系的,其他债务人得授用该判决拒绝行。但关于债务人败诉的判决,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

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共同组成了连带之债,对于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各债权人都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全部赔付,债务人也有权向任一个债权人主动履行全部债务。在连带债务的情况下,每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法律义务。一旦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权人的债权同时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