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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

栏目: 个人债务 / 发布于: / 人气:3.14W
如何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理论基础是债的代位权原理,因此执行到期债权的条件应以债权代位权成立条件为基础。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
2、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3、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
4、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交申请书。
5、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有无不能清偿债务或迟延履行债务的情节以及对第三人的债权是否到期要进行审查
6、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执行到期债权,应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这是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或人民法院履行债务时,必须明确第三人应履行债务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履行债务的数额及期限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7、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处理。执行到期债权,第三人提出异议后,申请执行人认为第三人的异议没有道理,就可以代替被执行人的地位,向法院提起诉讼,待胜诉后再执行。
8、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履行债务通知书就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执行裁定书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六十三条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制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