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生活 法律职场 纠纷问题 法律经济 律师解答 合同范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但不一定承担付款责任 | 虽是被告

栏目: 个人债务 / 发布于: / 人气:2.34W

沭阳县人民法院(2022)苏1322民初1173号判决

虽是被告,但不一定承担付款责任

案情,原告,王X

被告:宿迁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封某某。

代理人:周芙蓉,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丁XX

封某某租用沭阳XX成立宿迁某某公司做生意,丁XX租用沭阳百盟物流园商铺三楼做装修生意,丁XX于封某某约定,二楼柜子、门窗由丁XX负责购买安装,价款45000元,封某某转账给丁XX2500元,余款20000元,丁某让封某某转给王X某。丁XX联系王X某,从王X某那里购买柜子,安装在一楼、二楼、三楼,共37000元,由于封某某转给王X某20000元,尚欠17000元,王X联系丁某,丁某未付款。王X起诉宿迁某某公司、封某某,庭审时追加第三人丁XX。本案经过三次开庭,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