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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

栏目: 个人债务 / 发布于: / 人气:2.23W
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一项权利。《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67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其行使条件如下: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当事人应当是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有一定的关联性。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即一方先履行,一方后履行。
3、在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
4、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若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不可能被履行了,则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已失去意义。
这种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所独创的一种抗辩制度,该抗辩权的名称也存在不同的看法。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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