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这些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因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以夫妻一方自己承担为原则,但如果该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消费使用的,比如购置结婚用品等,应认定为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