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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租賃合同賠償範圍

欄目: 其它租賃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5.81K
解除租賃合同賠償範圍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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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租賃合同

租賃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租賃期限的,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通常要承擔違約責任。
租賃合同中對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應看租賃合同能否繼續履行。當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或者履行成爲不必要時,合同才能解除。
如果租賃合同未對租賃合同提前解除的賠償問題作出約定,承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由承租人賠償出租人的損失。一般來說,剩餘租期超過3個月的,賠償數額按3個月租金給付。剩餘租期不滿3個月的,賠償數額以剩餘租期的租金計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