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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地下停車位租賃合同

欄目: 其它租賃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84W
個人地下停車位租賃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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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撰寫個人地下停車位租賃合同?應注意什麼?

在撰寫個人地下停車位租賃合同時應注意:甲方責任及義務:
  1、在租賃期間,如甲方需提前收回乙方使用的車位使用權,甲方須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並退還剩餘租金,並賠償乙方1個月租金。
  2、在租賃期間,如自然損壞產生的場地維修及檢修費用由甲方支付,如人爲損壞(包括乙方)場地維修所產生的費用由行爲人負責支付。
  3、甲方所出租的場地,僅供乙方作停泊車輛使用,不作任何保管;如乙方所停泊的車輛有任何損失或被人爲損壞的,一切後果由乙方自負。
  乙方責任及義務:
  1、乙方在租賃期內必須按合同條款的規定按時繳付車位租金;如乙方拖欠租金達一週,即被視爲是自行解除本合同行爲,甲方有權將該車位收回,並保留向乙方追收拖欠費用和違約金的權利。(如因特殊情況未能如期簽訂續租合同,必須提前以書面通知或電話通知的方式徵得甲方同意,在雙方簽訂續租合同時連同拖欠的費用一併付清)。
  2、在租賃期內,如乙方需要提前退租車位的,乙方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並解除本合同,甲方扣除1個月租金後退還乙方剩餘租金。
  3、乙方必須將車輛按車位及物管要求停泊好並做好防盜措施,如發生任何車輛遺失或損壞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負。
  六、本合同以雙方簽約之日起生效,如今後有補充作補充協議處理,與此合同具同等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