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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廠房租賃合同糾紛效力

欄目: 廠房租賃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5W
農村廠房租賃合同糾紛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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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廠房租賃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1、審查合同的主體是否適格。

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爲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等。

2、審查租賃的標的物是否爲法律法規禁止出租。

但只要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應是可以出租的。

3、審查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

1994年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都規定了租賃各方應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義務。《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還規定登記備案後有關機關頒發的《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爲合法有效的憑證。

4、審查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

在審判實踐中許多房屋租賃合同約定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3%計,因其滯納金過高,導致滯納金的約定無效。有人認爲:只要出租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規所禁止出租的情形,承租人應當參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租金等款項的違約金。

從中不難看出,簽署合同的雙方要在廠房租賃合同中寫清廠房情況、租期、租金、違約條款及雙方責任等。按照規定,廠房租賃合同期限最長爲二十年,承租人要規範的使用廠房,如果提前解除租約要事先通知出租房。而出租房在未到期前強制收回廠房的話,要支付一筆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