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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司法解釋

欄目: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發佈於: / 人氣:1.99W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號)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九條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