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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司法解釋

欄目: 擾亂市場秩序罪 / 發佈於: / 人氣:1.59W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司法解釋

第八十二條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衆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