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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立案標準

欄目: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 發佈於: / 人氣:2.87W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爲,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立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