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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構成要件

欄目: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 發佈於: / 人氣:2.43W

(一)主體

聚衆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必須是十六週歲以上的聚衆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公務的首要分子。所謂首要分子是指起組織、糾集、策劃、指揮、煽動作用的分子。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行爲人故意的內容具體表現爲,明知對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並且正在依法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而故意聚衆予以阻礙。

(三)客體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爲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同時又包括被收買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聚衆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爲。聚衆阻礙,是指有預謀、有組織、有領導地糾集多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爲。聚衆一般指三人以上。行爲人聚衆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具體行爲多種多樣,但無論具體行爲方式如何,只要行爲人客觀上實施了聚衆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爲,即構成聚衆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至於解救活動是否因阻礙而中止,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是否被解救,均不影響本罪既遂狀態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