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法》第四十五條 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僞造檢疫結果,或者玩忽職守,延誤檢疫出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條 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僞造檢疫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