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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徵收補償信息公開

欄目: 農村土地 / 發佈於: / 人氣:1.11W
農村土地徵收補償信息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及時、準確地公開發布。國家按照“公開爲原則,不公開爲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務公開工作。電子政務是信息公開的重要載體。按照“統籌規劃、資源共享、面向公衆、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強電子政務建設的同時,構建網上信息公開平臺。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農村土地徵收補償

以下是農村土地徵收補償標準:

“徵地補償是指房屋徵收部門自身或者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在徵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徵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徵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着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徵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補償標準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爲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

補償管理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徵地單位收取後,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着物補償費,由被徵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着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補償糾紛

1、補償標準爭議 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其性質爲民事糾紛,當事人爲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徵地信息公開糾紛 屬於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