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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條款的生效條件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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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運用十分廣泛,爲了保障合同的順利履行,有時候會簽定金合同,用來擔保債務的履行。有時候,也會直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條款,起到同樣的擔保作用。下面,小編將從定金的法律特徵及分類出發,再介紹定金條款的生效條件。

定金條款的生效條件是哪些

一、定金的法律特徵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爲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爲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爲定金接受方。根據民法的有關理論,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徵:

1、定金具有從屬性。

定金隨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着合同的消滅而消滅。

2、定金的成立具有實踐性。

定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只有當事人關於定金的約定,而無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擔保並不能成立。只有合同當事人將定金實際交付給對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後,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

即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就是說,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二、定金的分類分類

1、立約定金

立約定金,立約定金常常與預約合同並存,是指在合同訂立前交付,目的在於保證正式訂立合同的定金。合同的訂立需要一個過程,要經過要約和承諾的過程。有時候這個過程比較短,但是在有些情況下,這個過程可能需要持續較長的時間,尤其是在一些標的額比較大的民事交易中。當事人爲訂立合同已經作了必要的準備,相互間對於合同的內容已經基本取得了一致,但因爲存在一些未定情形,合同一直未能訂立,當事人又不願意許諾成立合同,於是採用立約定金來實現當事人間的相互信任,以求最終成立合同,完成交易。

2、成約定金

成約定金,謂爲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與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用相同。(因其未見有“定金罰則”,故實際非債的擔保。)司法解釋第116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爲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3、解約定金

解約定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以承受定金罰則作爲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的定金。解約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爲適用條件。設立解約定金必須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否則對合同規定的定金只能解釋爲違約定金(一方當事人有利可圖時,就會以返還雙倍定金或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這有損誠實信用的原則)。

4、證約定金

證約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實作爲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的證明的定金。證約定金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備要件,合同是否成立與定金的交付沒有關係。《擔保法》及其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沒有對證約定金作出專門規定,但是司法實踐認可交付定金的書面證明(如收據)爲主合同業已經成立的證據。事實上,證約定金是一般定金都具有的共性,大多數情況下,定金的證約性質不因當事人專門約定而產生和獨立存在,而是由違約定金、解約定金和成約定金所派生。

三、定金條款生效的條件

定金條款要生效,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合同有效。定金條款是當事人爲擔保主合同的履行的合同中的一部分,合同無效時,定金條款無效。但是定金另有規定的,定金條款的效力依其約定可以獨立於合同而存在。

2、定金的數額屬於合同意思自治的範疇,原則上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但《擔保法》第91條對其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的部分無效。

3、合同必須明確款項的性質,標明“定金”字樣

簽訂定金合同應當標明“定金”字樣。“訂金”、“誠意金”、“預付款”、“認購金”等字樣不具備定金的性質,不發生定金的效力。

4、應當在定金條款中中明確約定交付的方式

定金條款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合同當事人應當在定金條款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方式。

綜上,就是定金的相關內容,並介紹了定金條款的生效條件。有人認爲,定金越多,越能擔保債務順利履行。但是法律只保護一定的數額,所以想用定金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定要弄清楚法律的相關規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煙臺律師。

Tags:定金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