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有規定,有效的錄音證據要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錄音內容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二是錄音不能夠採取安裝竊聽器等竊聽方式取得;
三是被錄音的一方對錄音內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人民法院就會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需要強調和提醒的是,在採取私下錄音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證據時,應當儘量採用先進的錄製設備,並儘量選擇雜音干擾少的地方錄製,以保證錄音效果的清晰,增強證據的可信程度。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