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應當根據生效裁決書的載明的履行期限履行,若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中級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期限從裁決書確定的履行期最後一日起算2年內。【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