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做出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行爲。枉法仲裁罪的客體參照枉法裁判罪,枉法仲裁罪的客體應當是正常的仲裁活動和仲裁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枉法仲裁罪的主觀方面根據草案,枉法仲裁罪的主觀方面應爲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枉法仲裁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之一【枉法仲裁罪】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