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原告起訴時,只要求被告明確,不要求被告正確。因此即使被告主體有誤也不屬於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當然不得用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應當用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