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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標準

欄目: 著作權 / 發佈於: / 人氣:4.22K

著作權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權限制機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徵得權利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合法行爲。
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從著作權人方面來看,是對其著作權範圍的限定;從著作權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來看,則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項權利。
合理使用應包括五層含義:
一是使用要有法律依據。
二是使用是基於正當理由。
三是不需經作者與著作權人同意。
四是不支付報酬。
五是不構成侵權,是合法行爲。

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標準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 第22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爲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爲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爲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衆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爲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爲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爲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衆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