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及時繳納專利複審費的,視爲未提出專利複審。《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當事人請求實質審查或者複審的,應當在《專利法》及本細則規定的相關期限內繳納費用;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爲未提出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