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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共同侵權被告的確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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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共同侵權被告的確定是什麼?

商標共同侵權被告的確定是什麼?

商標侵權行爲損害的共同性和不可分割性是由各個被告的共同過錯造成的,是被告集體行爲所致。因此在訴訟中,他們應當列爲共同被告,並作爲共同被告參加共同訴訟。如果上述被告不在同一地點,任何一個被告的住所地法院都對這一商標侵權的共同訴訟有管轄權,也即權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選擇任何一個侵權人的住所地法院起訴,在起訴狀中,原告可以以共同訴訟的訴因,將上述住所地不同的所有侵權人列爲共同被告參加一個案件的訴訟。法院判決侵權賠償時,每一個被告首選的標準是以各自的侵權獲利作爲承擔侵權賠償的依據。

如果一個案件的幾個被告當中,有的被告的侵權獲利能夠計算出來,自然以其侵權獲利作爲賠償的依據;如果有的被告的侵權獲利難以計算出來時,則可以考慮以原告受到侵權所遭受的損害作爲被告賠償的依據。如果原告因爲受到侵權所遭到的損失和被告因爲侵權行爲所獲得的利潤,都難以計算的,則可以由法院根據侵權人侵權的情節、侵權行爲持續的時間、侵權採用的手段和給權利人造成的商譽損害等因素判決五十萬元以下的定額酌情賠償。

二、商標侵權行爲的種類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爲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爲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爲的;

7、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規定來對商標侵權行爲進行認定,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對於商標共同侵權的行爲,是需要追究商標侵權團體的共同責任的,涉及到經濟補償的情況應當根據單個人員的違法情況來進行賠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