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爲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