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商標侵權
商標侵權需要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才能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爲:
1.必須有違法行爲存在,即行爲人實施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爲;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爲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爲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後果。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註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爲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爲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即指不法行爲人的銷售行爲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後果的關係。
擴展資料:
我國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以及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商標侵權,大多都是按照商標侵權行爲的內容或者類型來確定案件管轄和案件主體的。商標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均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但是事實上,商標法所保護的商標專用權都是由主體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權利形成不同的權利主體;所規定的侵權行爲都是由主體實施的,實施不同行爲的主體形成不同的侵權主體。因此;從主體的角度來把握商標侵權,似乎更有利於理解主體、訴權和責任的關係。
商標侵權必須有違法行爲存在,即行爲人實施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爲;並且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爲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爲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後果。從主體的角度來把握商標侵權,更有利於理解主體、訴權和責任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