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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東縣徵收土地房屋補償標準

欄目: 土地徵收 / 發佈於: / 人氣:2.87W

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在我國,越來越多的務工人員到外地去,在農村地區就有大量荒廢的土地,因此就有很多人看到了其中的商機,徵收土地商業化,國家對於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是大力支持的,那麼肥東縣徵收土地房屋補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呢?下面律師36小編將爲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肥東縣徵收土地房屋補償標準

肥東縣徵收土地房屋補償標準暫行辦法

第一條爲規範我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爲,維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鄉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合肥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合政〔2014〕175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縣範圍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三條縣政府負責全縣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發改、財政、房管、人社、規劃、農業、公安、監察和審計等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各自職責分工,保障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各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園區管委會)(以下稱徵收房屋實施單位)負責實施轄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具體工作。

第四條因建設需要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徵收房屋實施單位應當根據縣發改、規劃和國土資源等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立項、規劃範圍和土地徵收等批准文件,報請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並公告。公告應當載明項目名稱、房屋徵收範圍、補償安置方案、搬遷期限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房屋實施單位應當依據相關政策擬定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收房屋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徵求意見。補償安置方案應當經縣人民政府研究通過,並報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房屋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五條徵收房屋實施單位應當對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建築面積、居住人口狀況等進行登記,被登記人應當予以配合。登記結果應當按照規定在徵收範圍等地進行公示。

第六條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徵收範圍內實施下列行爲,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產、轉讓、租賃、抵押;

(四)遷入戶口或者分戶(因婚姻、出生、大中專畢業、軍人退伍轉業、刑滿釋放等原因遷入戶口的除外);

(五)以被徵收房屋爲註冊地址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

(六)其他不當增加補償利益的行爲。

徵收房屋實施單位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單位暫停辦理相關手續,並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七條批准期限內的臨時建築不得計入有效面積,只給予適當補償;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和違法建築不予補償。

第八條與被徵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有關的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爲本辦法的被徵收人,但已享受房改售房(含集資建房和經濟適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除外:

(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配偶,及其共同生育和依法收養的子女;

(二)原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政策性農轉非人員;

(三)原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讀大中專學生、現役軍人,以及正在服刑人員;

(四)符合房屋安置資格和計劃生育政策的孕婦尚未出生的孕兒;

(五)法律、法規中規定應當予以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徵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應當對實際居住於被徵收房屋並在被徵收房屋所在地已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下稱被徵收人)進行補償安置。已在其他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項目中獲得房屋安置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重複安置。

徵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補償安置方式分爲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兩種。

鼓勵貨幣化安置,按對應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基準價予以補償。

第十條徵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分別按照下列情形計算有效面積:

(一)被徵收房屋面積大於人均6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有效面積。若被徵收房屋已辦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所建設的房屋在建設用地使用證確定的宗地範圍內,同時辦理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農房建築執照》等合法證照且證載面積大於人均6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按照證載面積計算有效面積。

(二)被徵收房屋面積小於人均60平方米大於人均3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按照人均實有面積計算有效面積。

(三)被徵收房屋面積小於人均3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被徵收人可以按照200元/平方米申請補齊至人均30平方米建築面積後計算有效面積。但是,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徵收房屋面積小於人均3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按照實有面積計算有效面積。

被徵收房屋計算有效面積後的剩餘面積,不予補償。

第十一條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其被徵收住宅房屋依據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計算有效面積後,對被徵收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築面積實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後的剩餘有效面積按照被徵收房屋單位平方米造價結合成新予以補償。因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徵收房屋面積小於人均3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按照交易後剩餘面積實行產權調換。單位平方米造價按照市人民政府公佈的標準執行。

產權調換面積確認後,被徵收人可按800元/平方米申請增購,增購面積控制在人均15平方米建築面積之內。

第十二條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對應安置房屋所在區域房地產市場評估基準價乘以應安置面積予以補償。應安置面積應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進行結算(含人均可以購買的15平方米建築面積)。

第十三條被徵收人根據應安置面積,選擇接近面積的安置房套型,面積以房產測繪機構測量爲準。安置房套型面積大於應安置面積的,按照安置房的單位平方米造價由被徵收人找補差價給徵收房屋實施單位;安置房套型面積小於應安置面積的,按照安置房市場評估基準價由徵收房屋實施單位找補差價給被徵收人。

第十四條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以縣政府房屋徵收公告之日作爲房屋安置人口界定的截止時間。

第十五條被徵收人利用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自行改爲非住宅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補償安置。

對利用住宅房屋開展生產經營,且其生產經營活動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並符合安全生產等規定的,徵收房屋實施單位可以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生產經營設施現值進行評估,經現場公示無異議後,按照評估結果的10%對設施搬遷費用予以補償。

第十六條徵收具有合法證照的集體性質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徵收房屋單位平方米造價結合成新予以補償。

第十七條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涉及不可拆卸的附屬物、構築物,按照市政府公佈的補償標準協商補償。協商不成的,按照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市場評估價予以補償。

第十八條徵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實行過渡性安置,過渡期不超過18個月。過渡期內,被徵收人自行解決臨時住房的,徵收房屋實施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滿12個月的,按照規定標準的50%增付逾期臨時安置費;超過12個月的,自第13個月起,按照規定標準的100%增付逾期臨時安置費。

徵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實行現房安置的或者被徵收人選擇貨幣化補償的,按照規定標準支付3個月臨時安置費。

徵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被徵收人,按照人均45平方米計算臨時安置費。徵收集體性質非住宅,不予以臨時安置費補償。臨時安置費的發放按照市人民政府公佈的標準執行。

徵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應當支付搬遷費。實行產權調換過渡性安置的,按照500元/戶?次的標準支付2次搬遷費,實行現房安置或者貨幣補償的,支付1次搬遷費。

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搬遷期限內按時搬遷的,徵收房屋實施單位可以對被徵收人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在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中確定。

第十九條被徵收人應當按時搬遷並與徵收房屋實施單位在簽約期限內依照本辦法就安置方式、安置人口、安置地點和應安置面積、補償金額、搬遷費、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臨時安置費、搬遷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安置協議。

第二十條徵收房屋實施單位與被徵收人在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徵收房屋實施單位報請縣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作出補償安置決定。補償安置決定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對補償安置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且在補償安置決定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專戶存儲賬號、安置房屋或者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行備選制。徵收房屋實施單位應當組織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從市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部門公佈備選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中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徵收房屋實施單位牽頭以公開抽籤、搖號等方式確定,並對抽籤、搖號過程和結果進行公證和監督。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

第二十三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本區域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信息化建設工作,並逐步在合肥市區域範圍內實現信息共享。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房屋徵收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任何個人不得將檔案據爲己有或拒絕歸檔。

遵循“誰經辦、誰收集、誰移交”的原則,徵收房屋實施單位應在房屋徵收工作過程中隨時收集房屋徵收文件材料,並在徵收項目或階段性徵收項目完成後60日內完成收集、整理工作,確保歸檔材料真實、完整、安全。

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於徵收結束後6個月內,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移交房屋徵收檔案。

房屋徵收檔案應運用計算機及檔案管理軟件進行數字化管理。檔案管理軟件須符合相關管理規範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被徵收人提供虛假、僞造的房屋、土地、戶籍等證件或者證明資料,騙取補償的,經調查屬實,簽訂的徵收補償安置協議自始無效,依法追回已經發放的補償費和安置房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國土資源、規劃、公安等有關部門,被徵收人所在單位、組織以及個人出具虛假證明或者違規辦理用地、建房、戶口遷移等手續的,經調查屬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徵收房屋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擅自擴大徵收房屋補償安置範圍;故意幫助被徵收人欺騙套取補償安置;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等行爲的,經調查屬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本辦法實施前,徵收集體土地時尚未對其上的房屋作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予以補償安置;已啓動但尚未結束的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工作,仍按原政策或項目補償方案執行。

徵地拆遷時國家未來城市更好的發展,但是徵地拆遷需要一定的補償,只有補償到位了,徵地拆遷活動才能夠順利的進行,政府不能強行的拆遷而不經過當事人的同意,行文至此,相信大家對於肥東縣徵收土地房屋補償標準在文章中已經有所瞭解了,更多相關的知識歡迎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