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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拒籤? | 遭遇違法徵地

欄目: 土地徵收 / 發佈於: / 人氣:2.39W

一、遭遇違法徵地,能否拒籤?

遭遇違法徵地,能否拒籤?

可以,因爲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被徵收人遭遇違法徵地的,被徵收人是有權拒絕土地徵收的,違法的徵地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第七十九條 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權限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第八十條 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二、徵地拆遷中如何判斷“公共利益”?

(1)合法合理性。財產權是公民不可侵犯的基本權利,只有在法定條件下才可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依法對基本權利加以克減和限制,故須堅持法定與合法原則,也即法律保留和法律優先。

(2)公共受益性。公共利益的受益範圍一般是不特定多數的受益人,而且該項利益需求往往無法通過市場選擇機制得到滿足,需要通過統一行動而有組織地提供。政府就是最大的、有組織的公共利益提供者,它運用公共權力征收徵用土地爲全社會提供普遍的公益性服務。

(3)公平補償性。與正當補償、適當補償等提法相比,公平補償的提法也許更合乎市場機制的要求,更接近私權利與私權利之間的交往法則。事先補償則體現了政府誠信和法安定性的要求。

(4)公開參與性。以公共利益爲由採取強制規劃、徵收、徵用等特殊行政措施,會嚴重影響到公民的基本權利,必須做到決策和執行全過程的公開透明,依法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聽證權、陳述權、申辯權、參與決策權等程序權利和民主權利的有效行使。

(5)權力制約性。以公共利益爲由強制克減和限制公民權利,極易造成政府與人民之間的緊張關係,尤其是在出現公共危機而行使行政緊急權力時更易於以公共利益之名越權和濫用公權力,故須進行有效的監督制約,這是建設有限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

徵地機構進行徵地的前提是必須要由當地的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擬定並且審批通過徵地方案,並進行書面公告,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政府機關在網上公告的,不視爲已經公告,如果被徵地人對於徵地方案有異議的,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會或者是直接向行政機關身親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