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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輪土地承包政策

欄目: 土地徵收 / 發佈於: / 人氣:1.03W

我國法律和國家有關政策對土地承包期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在我國農村實行聯產承包生產責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較短。後來認識到,承包期限過短,難以調動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開發土地的積極性,甚至可能導致短期行爲和對土地的掠奪式經營。這樣,國家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就失去了積極意義。
法律依據:
《土地承包法》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土地承包法》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一輪土地承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