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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怎麼辦? | 開發商遲遲不交付安置房

欄目: 拆遷安置 / 發佈於: / 人氣:4.28K
開發商遲遲不交付安置房,我能怎麼辦?

當我們舊房被拆遷,如期交房自然就成了我們廣大拆遷戶心中的期盼,合同明確約定交房日期,當協議簽訂的過渡期已過,安置房還遲遲不能交付怎麼辦?我們可以追究拆遷方的法律責任嘛?下面通過一個案例爲大家講解這些問題。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經有關規劃主管部門和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在某大街一帶進行住宅房屋建設,經該區房地產管理局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批准,在張先生居住區範圍內進行拆遷工作。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的安置用房包括回遷和一次性外遷安置兩種。張先生選擇回遷安置,並且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訂立了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書,協議規定,張先生應當在協議訂立後10日內搬家,將其原居住的房屋交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拆除,房地產開發公司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居住面積爲張先生置換位於當地某大街的新建住宅樓房。此外,協議還規定了張先生在安置用房建設期間自行過渡,過渡期限爲三年。協議訂立後,張先生按照拆遷協議的規定搬家並在外租房生活。房地產開發商在建設安置張先生的住宅小區時,因爲資金週轉問題,至今仍然沒有建好,新建的安置小區基本成了爛尾樓。三年到期後,張先生和當地的拆遷戶在之後的一年多時間裏多次找開發商協商,開發商那邊一拖再拖,就是不交付安置房。於是張先生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房地產開發公司在一年內履行拆遷協議規定的拆遷義務,並且應該賠償因此給張先生帶來的損失。

過渡期限是指被拆遷人活着房屋承租人將原房屋交拆遷人拆除之日起至搬遷到拆遷人提供的新安置用房的時間。在房屋拆遷中,由於拆遷人不能一次性解決安置用房,需要經過一定期限才能完全解決,這一期限就是過渡期限。過渡期限是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重要內容,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在協議中明確約定,並嚴格遵守過度期限的規定。除遇到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拆遷方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般來說,違反了該規定,需要承擔以下兩項責任:

首先就是安置補償費方面的責任。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週轉房屋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給臨時安置補助費。費用的標準各地根據具體情況規定。

其次就是違約責任。拆遷人違反補償安置協議的約定,理應承擔違約責任,因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對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本案中,張先生的損失主要是逾期未入住安置房而增加的房租費用。

法條鏈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所以該房地產開發公司除了在按照規定給張某支付雙倍的補助費和預期的房租外,還應當及時的通過其他途徑爲張先生提供安置房。

維權提示

在過渡期內,對於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方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對於自行安排住處有困難的,拆遷方應當提供週轉房對其進行安置。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週轉房,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提供的週轉房應當具備正常的居住條件和基本生活設施。拆遷方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