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要求。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