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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補償標準

欄目: 補償標準 / 發佈於: / 人氣:3.08W

商鋪補償標準: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商鋪的拆遷的補償標準是根據商鋪的面積,還有商鋪的價值去確定的,另外這個拆遷的補償和城市的經濟的水平也是有關係的,具體可以和拆遷方去協商
具體的補償標準如下: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拆遷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按照所涉及的在冊工人數或者工商營業執照登記的實際從業人數給予一次性最低工資補償。
其中過渡期18個月以內的,補償6個月;過渡期18個月以上24個月以下的,補償10個月;由於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1個月起每逾期1個月,補償1個月。
拆遷房屋造成停租的,按房管部門核發的《房屋租賃證》所載明的租金標準的50%補償,直至回遷。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商鋪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