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只要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享有訴權,都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作爲原告提起訴訟。勝訴權是一種實體性權利,是經過人民法院訴訟程序確認的實際享有的民事權益;訴權是一項程序性權利,具有訴權不一定就享有勝訴權。另外,由於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不存在代理關係,故保證人不能以債權人名義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