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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是什麼

欄目: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2.4W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以致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爲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之權利。

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是什麼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3條明確規定了債權人之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