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債權人可以和死者合法繼承人協議,由繼承人繼承完畢死者遺產之後,繼承人承擔遺產價值之內的債務。
如果繼承人拒絕承擔債務,債權人可以依法起訴死者繼承人維權。
《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