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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質權人能否直接處置質押物

欄目: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1.75W
《民法典》質權人能否直接處置質押物
律師解答:不能。律師解析:質權人不能直接處置質押物。
法律規定在質權存續期間,如果質權人在未經出質人同意的情況下隨意處置質押物造成質押物毀損滅失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質權一般指質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爲債權的擔保的法律行爲。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造成出質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三十二條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
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的行爲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請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質押財產。